发布时间:2009-11-05 10:53:30
因装修公司铺设水管有问题,张先生的新居不断出现渗水现象,而装潢公司却以装潢合同约定的一年“质保期”已过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近日,上海嘉定区人民******被告装潢公司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1.8万余元。
张先生一家乔迁新居没多久,就发现主卧室卫生间墙壁有受潮现象。装修公司接到张先生的报修电话后,立即派人***修复。时隔一年,张先生楼下邻居家的主卧卫生间严重渗水,隔壁房间的墙顶也霉了一大片。邻居找物业部门来检查,初步确定是张先生家铺设的水管漏水所致。张先生再次致电装潢公司,请他们派人来维修。装潢公司提出,检修费用须由张先生承担,因为装潢合同约定的一年“质保期”已过。张先生要求该公司先把墙面和地面打开,查明漏水原因后再谈费用,但遭到拒绝。此时,邻居家墙顶的漏水现象越来越严重,张先生家原来没有渗水的北屋墙面也出现大面积渗水。在张先生的强烈要求下,装潢公司派人***检查,确定是铺设水管的问题,但在费用问题上坚持不让步。为避免更大损失,张先生只好关闭水阀,承诺给予邻居相应赔偿,全家搬出新居。同时,他向***起诉,要求判令装潢公司赔偿。
经张先生申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漏水原因进行检测,结论为:室内渗漏水造成部分室内木地板、墙面粉刷损坏等情况属实,主要系装潢公司装饰该室时施工措施不到位,引起主卫生间不锈钢自来水管弯头处漏水所致。 ***审理后认为:被告装修公司因施工措施不到位造成原告房屋渗水,并造成原告相邻房屋渗水,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至于被告认为原告修复的要求已超过合同约定的质保期而不予赔偿的观点,因被告在施工时就存在缺陷,且这种缺陷对原告的侵害处于不断持续的状态,故本案不适用双方合同约定的质保期的条款。据此,***一审***被告装潢公司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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